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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奖励方案(5s管理奖励方案)

2024-04-07 17498 0 评论 公司运营


  

本文目录

  

  1. 5S奖惩制度如何制定
  2. 5S得到奖励怎么说
  3. 5s如何实行奖罚

以下几种,请根据你们的需要来整理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且(一)项1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第六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予“记过”处分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6.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应于惩戒事项顶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八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二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九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众知。

  

第十条本章所称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条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课制定,经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1.1为明确奖惩的考核标准、依据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特制订本制度。.版权所有

  

2.1.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1.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2.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3.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3.2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工作本身的奖励三种。

  

3.2.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

  

3.2.2行政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

  

3.2.3工作本身的奖励:授予先进员工、先进职员等称号、职务晋升、调整合适的工作岗位、加重工作任务和扩大工作职权(特别述职)、参与某层级别的决策等。

  

3.2.4按程度不同依次为通令嘉奖、奖金(奖品)、加薪、记功、记大功、职务晋升。

  

3.3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3.4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200元,直接予以发放奖金。嘉奖通报全公司。

  

3.4.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4.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4.3预防事故或抢修工程使正常经营不致受到较大影响者。

  

3.4.4增收节支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者。

  

3.4.5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4.6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4.7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3.4.8经“员工合理化建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c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效果者。

  

3.5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500元,直接予以发放奖金。记功通报全公司。

  

3.5.1全年能超额(10%—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5.2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3.5.3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3.5.4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5.5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5.6增收节支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者。

  

3.5.7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3.5.8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3.5.9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5.11连续三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3.5.12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3.5.13经“员工合理化建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b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3.6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元,直接予以发放奖金。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3.6.1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6.2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3.6.3全年能超额(≥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6.4增收节支10万元(含)以上者。

  

3.6.5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3.5.5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6.6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3.6.7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6.8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6.9经“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a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3.7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公司特别贡献奖“。

  

奖励内容和奖金额度由董事会一事一人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3.8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3.9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3.10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嘉奖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批准人为总经理。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4.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4.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2.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4.2.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4.3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4.3.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工资(奖金)、减薪。

  

4.3.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4.4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10元。

  

4.5.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

  

4.5.2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厂牌者。

  

4.5.3在办公场所、修理场所吸烟者。

  

4.5.6在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场所20分钟以上,未在记事板上标明去向者。

  

4.5.7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4.5.8同事间互相说脏话、粗话者。

  

4.5.9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4.5.10各人工作机台及工作环境欠整洁,经指正后而不知整理者。

  

4.5.11在工作场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4.5.1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堆放杂物者。

  

4.5.14破环车间,厂区,住宿区域的环境卫生者。

  

4.6各部室第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罚款20元。

  

4.6.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版权所有

  

4.6.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4.6.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6.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6.5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领导者。

  

4.6.6对本部室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4.6.7本部室员工,一周内有五人次(含)违反4.5条规定者。

  

4.7对具有4.5条、4.6条所列行为(4.6.7除外)的当事人,由检查人员当场填写员工过失单(对具有4.6.7款规定的当事人,由人事部开具惩戒通知单),当事人签字后,检查人员将过失单送交人事部,由人事部填写《惩戒通知单》。《惩戒通知单》一式三联,人事部留一联,转会计室一联,转当事人直接上级一联,由当事人直接上级负责落实,知达当事人。

  

4.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并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警告通报全公司。

  

4.8.1因疏忽造成工作错误或仪器、设备损坏,情节轻微者。

  

4.8.2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4.8.3检查或督导人员不认真执行任务者。

  

4.8.4故意拖延或借口搪塞上级指派的工作者。

  

4.8.5妨害现场工作秩序、妨碍他人工作者。

  

4.8.6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酗酒者。

  

4.8.9培训旷课,或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4.8.10上班时间私自接听私人电话者。

  

4.8.11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4.8.12替代他人刷考勤卡或唆使他人代刷考勤卡者。

  

4.8.13浪费材料或不爱护公物,属情节尚轻者。

  

4.8.14不按规定填写报表或工作记录者。

  

4.8.15不按规定报不良或废料者。

  

4.8.16涂写墙壁、机器设备或任意张贴文件影响观瞻者。

  

4.8.18违4.5条、4.6条规定达五次(含)者。

  

4.8.19违反其它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4.9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过通报全公司。

  

4.9.1对上级交待的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版权所有

  

4.9.2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合理指导者。

  

4.9.3办事拖拉、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不当者。

  

4.9.6擅自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4.9.7在工作时间睡觉,阅读书报或处理其它私人事务。

  

4.9.8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4.9.9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9.10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9.12连续旷工二天(含)以上,或一季度内累计旷工四天(含)以上者。

  

4.9.13被指派加班,加点,借故推脱不办理请假手续者。

  

4.9.14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4.9.15非机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4.9.16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4.9.17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情节严重者。

  

4.9.1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4.9.21属警告事项,但拒绝认错者。

  

4.10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大过通报全公司。

  

4.10.1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影响本职工作者。

  

4.10.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10.3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4.10.4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10.5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者。

  

4.10.6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或产品质量,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4.10.7工作精神散漫又是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4.10.8故意撕毁或删除公司公告、重要文件或损坏公司财物者。

  

4.10.9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4.10.10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10.11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接受受到损害者。

  

4.10.12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危险、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10.14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4.10.15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管制区域者。

  

4.10.16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版权所有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4.10.1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10.1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千~1万元的经济损失者。

  

4.10.20有记过行为之一,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错误者。

  

4.10.21有本条款行为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知道悔改的可减为记过处分。

  

4.11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无正当理由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4.11.2故意破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者。

  

4.11.3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者。

  

4.11.4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4.11.5伪造工作证或借用他人的工作证或将工作证借给他人蒙混入厂者。

  

4.11.6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11.7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4.11.8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9在公司内聚赌或重大伤风败俗之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尊敬的各位上级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好!

  

2、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有机会获奖的优秀员工奖,我很高兴,也非常激动。此时次刻,我想用三个词来表达我的心情。

  

3、第一个词是感谢。我要感谢单位上级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支持和鼓励,我由衷地感谢你们![鞠躬]

  

4、第二个词是自豪。人们常说,一粒种子,只有深深地植根于沃土,才能生机无限;而一名员工,只有置身拼搏创业的氛围,才能蓬勃向上!我非常自豪在人生的韶华之年,来到聚隆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这片沃土。在她的培养、造就下,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小小的我才得以成长,我人生的画屏上才涂下了一抹最绚烂的色彩。

  

5、第三个词是行动。为了感谢上级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为了回报聚隆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我的培养,我将把这份感谢与感恩化作行动,将自己的全部智慧与力量奉献给光明支行,勤奋敬业,激情逐梦,在做大做强企业的道路上执着前行,努力做到更好!

  

以下几种,请根据你们的需要来整理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且(一)项1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第六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予“记过”处分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6.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应于惩戒事项顶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八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二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九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众知。

  

第十条本章所称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条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课制定,经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1.1为明确奖惩的考核标准、依据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特制订本制度。.版权所有

  

2.1.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1.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2.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3.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

5s奖励方案(5s管理奖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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